关于山东省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3 访问量: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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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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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容:

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照所属地域、行业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至第5部分》[DB 37/ 3416.1(2/3/4/5)—2018]中,包含总氮指标在内的所有指标相应限值。

内容解读:

长期以来,由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中暂未将总氮指标列入考核范围,导致山东省各地对于总氮控制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管控力度有所欠缺。然而,从近年情况看,不仅无机氮已成为山东省近岸海域首要污染物,个别湖、库氮(磷)污染也已上升为水质保障、蓝藻水华防控的主要问题,成为影响流域水质改善的突出瓶颈。此次对于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对于排放水体中总氮指标有了严格的范围。比如半岛流域,总氮的排放分为两级指标,大部分工业一二总氮级指标均为15mg/L,有一部分工业比如制药工业二级指标为20mg/L。

文件来源: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1907/t20190729_2332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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