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9-23 访问量: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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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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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容:

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泊污染物总量,严厉打击垃圾违法倾倒、污水处理厂不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限期内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依法一律实行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未通过环评审批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叫停。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四控”(控肥、控药、控水、控膜)行动,集中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稳妥推进重点湖泊内源污染治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大面积水质恶化风险发生。

加强水环境整治。全面摸清重点湖泊污染现状,建立“一湖一档”污染源台账。针对人为污染问题,2019年12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重点湖泊流域控源截污,重点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城镇、嘎查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环湖截污工程。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还河湖干净整洁的空间。

内容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的氨氮限制排污总量为168.7吨/月,而目前氨氮入河量达到723.4吨/月,内蒙古自治区排入黄河流域的氨氮远远超标,所以出去污水中的氮非常重要;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流域的氨氮限制排污总量为261.2吨/年;内蒙古自治区松花江流域的氨氮限制排污总量为119.5吨/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排入省内湖泊污水中的氮元素有明显的控制,加大控制氮肥的投入。

文件来源:http://www.nmg.gov.cn/art/2019/12/10/art_7354_290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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